山东女子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

来源: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9-10-29 10:41:11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

山东女子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

 

本办法所称的捐赠,是指境内外校友、校内教职员工和学生及其所在单位(以下均称捐赠人)自愿向学校捐赠财、物的行为。

一、捐赠遵循自愿原则,由校友个人或所在单位自愿捐赠,数额、形式不限。

二、学校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

1.捐建(助)教学设施,捐献、捐建纪念性、标志性实物等;

2.捐资设立校友基金以及奖学金、奖教金;

3.捐助专项事业发展;

4.捐赠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、科研的仪器设备等;

5.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。

三、校友办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。捐赠人可以与学校就捐赠财、物的种类、质量、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。

学校对接受捐赠的资金,单独设立账户,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。对捐赠的物品登记造册并向捐赠人发放捐赠证书。

四、校友办负责对捐款进行管理。负责审核上年度校友捐款收支情况并向校友工作领导小组汇报,校友捐助款项的70%用于牵头学院和参与部门的自身建设与发展;余下的30%由校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其使用用途,校友办将捐款使用情况定期向校友理事会汇报。

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(助)学金等,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。校友办派代表参加评选工作,负责及时向捐赠人报送评选相关材料。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。

五、对捐建(助)的工程项目,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,对工程项目的资金、建设、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。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,保证工程质量。

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,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。

六、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,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:

1.在校报、校刊、校友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、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;对突出贡献者,将宣传其事迹,并写入校史。

2.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,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;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,可将捐建的项目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;可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;对捐赠者颁发证书、纪念牌、纪念品,或者刻碑纪念。

七、在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并筹资、引资成功,学校将视情况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八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校友办负责解释。

山东女子学院校友办公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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